济南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91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天辰大街1251号3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魏清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504381元。
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8日向曹县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室查询,被执行人***、***、***、***均无房产。于2017年2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扣划25300元至本院账户。于2017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执行款25300元。后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登记的土地、车辆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钊
审判员*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