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华德经贸有限公司、寿光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3民初6320号
申请人:寿光市华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银海路兆祥小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03900655。
法定代表人:李君,经理。
被申请人:寿光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与兴安路交叉路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8138812C。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4号普利文东花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50462F。
法定代表人:徐卫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寿光市华德经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寿光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寿光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600000元。申请人以现金18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9800元,由寿光市华德经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俊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