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监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圣城街与兴安路交叉路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8138812C。
申请执行人:**市华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银海路兆祥小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03900655。
被执行人:山东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钢城新苑**浩岳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50462F。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华德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异议人**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账户存款60万元提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鲁0783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执行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吕汉庆
审判员 李建文
审判员 王来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