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棵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五棵松通信有限公司与青岛龙润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5250号
原告:青岛五棵松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瑞阳路**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2MXK9T。
法定代表人:谭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红,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天宝国际**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EE0165。
法定代表人:龙玉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五棵松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五棵松通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顾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