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聊城二十六分公司、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财保541号
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聊城二十六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站前街与聊堂路口交汇处南200米路西西湖馨苑A11幢1单元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92182816R。
负责人:冯刚,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75256669D。
法定代表人:张汝朝,经理。
被申请人:临清市公安局,住所地:临清市北门里街1133号。
法定代表人:石宝生,局长。
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聊城二十六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清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保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