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执10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75256669D。
法定代表人:张汝朝,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61982136F。
法定代表人:丁信荣,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91民初1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根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钊
审判员 位小娟
审判员 高培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牛洪磊
书记员尹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