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同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2352号
原告:山东同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19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少艳、高国梁,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艳,山东知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伟,男,系被告**之子。
被告: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元仓街。
负责人:张洪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艳,山东知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军,男,系被告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汝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坤,山东知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同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同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同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264元,由原告山东同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宪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亓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