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执恢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住临清市锦绣青城小区37号楼3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执行人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汝朝,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鲁158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其华
审判员  关立军
审判员  许志豹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