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戎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上海戎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581财保141号
申请人上海戎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上海戎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1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存款1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保国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