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581民初329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锐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禄生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