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民终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拥,男,1978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草店28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1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1022595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甘肃致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拥、***、嘉峪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旭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