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特2号
申请人:江苏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通联路**联东U***高新国际企业港****楼**(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江苏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宿区劳人仲案字[2020]第39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不服前述仲裁裁决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据此,在***已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本案应裁定驳回江苏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退还江苏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