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峰工程有限公司

南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0281民初2264号
原告:南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北开发区西里路北侧金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18年2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南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被告收款后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三个月内还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着,故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迅速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9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定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所欠原告南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则被告***应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8年5月13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73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665元,由被告***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南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