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民终16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省闽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西城镇七口街北街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MA33X77R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睿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睿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闽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闽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2)闽0426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经阅卷、调查和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被上诉人闽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本院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闽中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3日,***与闽中公司签订《企业资质转让及代申报合同书》。2020年6月,双方另行签署《企业资质代申报补充协议》以取代《企业资质转让及代申报合同书》。《企业资质代申报补充协议》第一段约定“2020年5月23日……并更改合同名称,按《企业资质转让及代申报合同书》实施”。《企业资质代申报补充协议》“鉴于”部分约定“经双方协商,甲方将申报以下建筑业资质: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下称市政三级资质);③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④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⑤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⑥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⑦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上述申报事项。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以下委托代理合同,以资共同遵守”。该协议第1.1条约定“乙方代理甲方申报以上7项资质,直到甲方取得资质证书后建设部门准入实施为止”,第3.1条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实现申报目标”,第4条约定“代理费总额为53万元。甲方应于协议签订3日内支付10万元。甲方应于甲方公司资质许可在三明市住建局取得资质证书公告完成后3日内支付20万元,甲方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可实行建设部门准入、实施后3个月支付余款23万元”。第6条约定“完成代理服务界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主管行政机关(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三明市住建局)审批终结,并经公示或公告甲方资质已获得审批通过时,即视为该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第9条约定“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资质审批通过且甲方付清款项后,本合同(协议)自行失效终结(终止);本合同(协议)终结(终止)后甲方公司所涉及的一切事务与乙方无关。”时任闽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20年5月28日支付10万元、8月27日支付10万元、9月21日支付15万元、11月30日支付15万元合计支付50万元的委托代理费到闽中公司银行账户。2021年1月27日,***向***转账16,000元,并备注“***半年聘用费”。***完成代理事项的具体时间、代理内容如下:①2020年7月27日完成申报建筑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并获得行政许可;②2020年8月12日完成申报建筑业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业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业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业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并获得行政许可;③2020年9月4日完成申报建筑业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三级资质并获得行政许可。④2020年8月24日完成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获得行政许可。2020年9月18日,***出具第一份《***》,2020年11月28日又出具第二份《***》。2021年4月26日,乾县住建局在回复咸阳市住建局的报告《关于工程业绩核查情况的报告》称乾县无“东新街雨污管网2标段建设工程”和“高庙小学周边市政道路综合建设工程”,上述工程业绩也未录入乾县住建局。2021年12月27日,三明市住建局发函通知闽中公司称“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市政总承包技术负责人业绩发函核查,根据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函复‘东新街雨污管网2标段建设工程’‘高庙小学周边市政道路综合建设工程’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2022年3月1日,闽中公司申请注销其市政三级资质证书。综上,依《企业资质代申报补充协议》第3.1条“乙方责任(义务)”、第5条“代理期限”以及第6条“完成代理服务界定”依约全面完成了委托代理工作,委托代理协议已经依约终止,闽中公司无权要求***退还任何代理费,也无权索要任何赔偿金。
闽中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案涉《企业资质转让及代申报合同书》《企业资质代申报补充协议》系双方合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签订合同后,闽中公司依约向***支付代理费。2020年9月10日,三明市住建局作出准予市政三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决定。2021年12月27日,三明市住建局发出《通知》,明确“东新街雨污管网2标段建设工程”“高庙小学周边市政道路综合建设工程”代表工程业绩均不属实。之后,闽中公司名下市政三级资质被注销。***代为申报7个建筑资质,既已收取高额的代理费,理应尽到审核注意义务,为闽中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申报信息,实现订立合同目的。但***在代办建筑资质过程中对其提供的信息未尽到审核义务,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信息导致闽中公司名下最重要的市政三级资质被注销,***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根据***出具《***》约定“所提供的证件、证书等材料真实有效。在约定的人员使用年限内,如出现因***导致的纠纷等不利情况,由其在3个工作日内解决,所有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切法律责任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理应承担返还代理费及承担违约责任。二、闽中公司被注销的市政三级资质系重要资质,是案涉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最主要的合同条款。从闽中公司提供的2021年12月及2022年1月三明地区发布的招标信息看,市政三级资质需求均在60%以上,能够证明市政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系闽中公司承接业务的主要资质,现该资质被注销,对闽中公司业务产生重大影响,一审判决***返还部分代理费用并无不当。三、***称“依约全面完成了委托代理工作,《企业资质代办协申报补充协议》已经依约终止”与事实不符。该协议第3.1条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实现申报目标”。完成委托代理服务除了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获得审批通过,还包括后续资质审查及闽中公司能否正常使用资质。但***并未依约完成委托代理工作,也未实现闽中公司最初申报目标。
闽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其与***于2020年5月23日签订的《企业资质转让及代申报合同书》《企业资质代申报补充协议》;2.***向闽中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代理费用50万元;3.***向闽中公司赔偿因代办的资质被注销赔偿金5万元;4.***向闽中公司支付因市政三级资质被注销发生的2022年1月、2022年2月办公室租金、人员工资损失58,512元;5.***向闽中公司支付因市政三级资质被注销发生的2022年3月起至市政三级资质恢复之日止的办公室租金、人员工资;6.***向闽中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3日,闽中公司与***签订了《企业资质转让及代申报合同书》,约定:***负责将***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和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剥离给闽中公司,另外再代理闽中公司申报市政三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5个资质。代理总费用为53万元。后因前两个资质由其他公司剥离出的资质未成功,双方又签订《企业资质代申报补充协议》,即7个资质全部由***代理申报。截至2020年9月18日,闽中公司共支付50万元给***,***于当天出具《***》一份,内容为代为申报的证书及相关材料真实,若出现纠纷愿意承担包括诉讼费在内的一切损失。2020年11月28日,***又出具一份《***》,内容除了承诺对其提供的资质证书及人员真实可靠外,还约定了因资质产生的问题赔偿5万元。2021年12月27日,三明市住建局通知闽中公司其申请的市政三级资质申报中存在业绩作假的情况,被责令注销该资质。2022年3月1日,三明市住建局发出明建函〔2022〕30号通知,注销了闽中公司的市政三级资质。后闽中公司要求***退还费用未果,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2020年5月23日,闽中公司与***签订的《企业资质转让及代申报合同书》及《企业资质代申报补充协议》,系双方合意,具有法律效力。经申报后的闽中公司初期确实具有市政三级资质等7个资质,但有关部门在后期核查中发现闽中公司在申报市政三级资质中存在业绩作假,被注销了该资质,该过错在于***,故***抗辩其系个人无法对平台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该理由不成立,存在违约。经闽中公司提供的2021年12月及2022年1月三明地区发布的招标信息看,市政三级资质需求均在60%以上,能够证明该资质系闽中公司重要资质,现该资质被注销,对闽中公司影响重大,但由于其余6个资质仍有一些实用价值,故闽中公司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不予支持,但考虑被注销的市政三级资质的影响,酌定***应退还及赔偿给闽中公司费用及损失合计为25万元。根据《***》约定,闽中公司因本次诉讼活动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应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及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一、闽中公司与***于2020年5月23日签订的《企业资质转让及代申报合同书》《企业资质代申报补充协议》解除;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闽中公司返还代理费用25万元;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闽中公司支付委托律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四、驳回闽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85.1元,由闽中公司负担4000元,***负担5985.1元。保全费3570元,由***负担。
二审中,***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提出以下异议:1.对“截至2020年9月18日,闽中公司共支付50万元给***”的付款时间有异议,认为最后一笔尾款付款时间是2020年11月30日;2.对“2022年3月1日,三明市住建局发出明建函〔2022〕30号通知”有异议,认为三明住建局于2021年12月27日发函给闽中公司,闽中公司于2022年3月1日主动注销公司资质;3.对***有异议,认为描述过于简单、概括不准确;4.遗漏认定“2021年1月27日因人员退出,***向闽中公司退款1.6万元委托代理费”的事实;5.未确认时任闽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导致遗漏1.6万元退款的事实;6.遗漏认定东新街雨污管网2标段建设工程和高庙小学周边市政道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权威信息的事实。***对一审认定其他事实没有异议。闽中公认可***所述50万元代理费最后一笔尾款支付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因此,对双方当事人一审认定事实均无异议部分及最后一笔尾款50万元付款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向本院提交五组证据材料。1.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栏,拟证明***依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代申报补充协议》第3.1条、第5条以及第6条约定,已全面完成了委托代理工作。2.闽中公司资质证书信息截图,拟证明闽中公司于2022年3月1日申请注销市政工程三级资质;另根据三明市住建局《通知》,可知闽中公司在2020年9月10日取得市政三级资质行政许可,于2022年3月1日申请注销该资质,从取得资质到注销该资质,闽中公司实际使用该资质的时间为537天,远远超过《补充协议》第3.1条约定的聘用人员期限一年的时间。3.闽中公司企业信息截图,拟证明闽中公司的企业信息及***在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3月11日是闽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4.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拟证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20年5月28日支付10万元、8月27日支付10万元、9月21日支付15万元、11月30日支付15万元(该笔转账记录由***备注“尾款结清”四个字)合计支付50万元委托代理费到***银行账户。5.工程详细信息打印件,拟证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工程详细信息比乾县住建局的答复函更具有权威性。
闽中公司经质证认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一审时已经客观存在,部分证据已提交和质证。对证据材料1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并不能由此免除***提供信息客观真实有效、申报资质正常使用的义务;从三明市住建局发布的通知看,***代为申报资质时提供的技术人员业绩造假,仅是当时未被相关部门查实,之后闽中公司的市政工程三级资质被注销,能够证明***未完成代为申报资质的义务。对证据材料2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代为申报的资质不是只使用一年,而是永久可以使用。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是一年,如果聘用期限到期,只是闽中公司额外聘用或继续支付聘用人员工资而已。闽中公司不可能支付了高额代理费,却仅能使用资质一年,***并未完成代为申报资质的义务。对证据材料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闽中公司支付50万元代理费,***口头同意免除3万元代理费,***从未向闽中公司主张支付该3万元代理费,故转账记录中备注“尾款结清”。证据材料5的真实性由法庭审核,虽然该项目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查询,但并不能保证该项目的技术人员信息客观真实,***作为资质申报的代理人,应保证提供的技术人员信息客观真实,尽到审核义务。该技术人员信息已被证实系造假,无法排除***为少付部分技术人员费用多赚取代理费,明知技术人员信息造假还仍使用或相互串通的嫌疑。
本院认证如下,因闽中公司对***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对象将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材料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二审另查明:
1.2020年6月,闽中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企业资质代申报补充协议》。协助约定:1.1乙方代理甲方申报7项资质(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市政三级、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2020年7月30日前完成),直到甲方取得资质证书后建设部门准入实施为止。3.1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实现申报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按资质标准申报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包含建造师、工程师、岗位证、技术工人等,甲方可提供人员证书协助,人员证书费由乙方负责);乙方支付所有聘用人员的证书费用,聘用人员为一年,以证件在闽中公司注册时间为准。4.1本协议合计税前代理费用总额53万元。4.4乙方提供的人员必须真实可靠,并可正常投标,不存在在建项目,甲方取得资质证书后开始对工程投标、施工等过程中,如果出现资质问题造成甲方公司损失,乙方应承担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乙方提供的人员不得擅自撤销,撤销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提供的人员如出现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上访等投诉事件,需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六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主管行政机关(三明市住建局)审批终结,并经公示或公告甲方资质已获得审批通过(或取得相关审批通过文件,甲方取得资质证书,并可以正常投标营业)时,即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7.2因乙方原因(政策调整、变化等乙方不可抗力原因),甲方申报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双方协商终止申报,乙方无条件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服务(代理)费用。至2020年9月,***代为申报的7项资质获得住建部门的行政许可。至2020年11月30日,闽中公司分四次向黄小支付50万元。
2.2020年9月18日,***向闽中公司出具《***》。***在《***》中承诺:1.在2020年9月23日前将《企业资质转让及代申报合同书》和《企业资质代申报补充协议》内容中约定的所有代申报的证件、证书、企业锁等相关材料原件全部提供给闽中公司。2.所提供的证件、证书等材料依据《企业资质转让及代申报合同书》和《企业资质代申报补充协议》合同规定真实有效。在约定的人员使用年限内,如出现因我方导致的纠纷等不利情况,由我方在3个工作日内解决,所有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切法律责任由我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
3.2021年12月27日,三明市住建局向闽中公司发出《通知》。《通知》载明:经查实,你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我局申请市政三级资质。根据你公司申请,2020年9月10日我局作出准予市政三级资质的行政许可。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业绩及企业业绩批前审查和批后核查的通知》(闽建许[2019]126号)文件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市政总承包技术负责人业绩发函核查,根据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函复,“东新街雨污管网2标段建设工程”“高庙小学周边市政道路综合建设工程”代表工程业绩均不属实。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人内向我局提交书面佐证材料。若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相关资质,视为主动注销,我局将依法从轻处理;否则我局依法查处。
4.2022年3月1日,三明市住建局发出《关于注销闽中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申请,注销闽中公司市政三级资质,现予公布。
本院认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规定,申请及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企业必须拥有符合条件的主要人员。案涉《企业资质代申报补充协议》约定闽中公司委托***代为申报含市政三级资质的七项资质,***必须提供真实可靠、按资质标准申报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2020年9月,闽中公司获得七项资质的行政许可后,***再次以出具《***》形式保证其提供的人员真实可靠。后三明市住建局在批后核查过程中发现市政总承包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该局发函要求闽中公司主动注销相关资质,否则依法查处。闽中公司遂按照通知要求主动注销了市政三级资质。***未按照协议及承诺约定提供真实可靠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导致闽中公司市政三级资质审批通过后又注销,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代为申报的资质除市政三级资质外其他6项资质均已通过审批及市政三级资质注销确实会对闽中公司招投标产生一定影响,本院酌情确定***应返还代理费12万元。因市政三级资质的市场需求与闽中公司实际承接工程量不具对应关系,一审法院据此酌定***返还25万元,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提供的技术人员问题导致市政三级资质被注销,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造成,并非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鉴于案涉《企业资质转让及代申报合同书》《企业资质代申报补充协议》已履行完毕,闽中公司诉请解除该协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2)闽0426民初5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闽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委托律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二、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2)闽0426民初5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福建省闽中建设有限公司与***于2020年5月23日签订的《企业资质转让及代申报合同书》《企业资质代申报补充协议》解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闽中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代理费用250,000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闽中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代理费120,000元;
四、驳回福建省闽中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85.1元,由福建省闽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048.1元,由***负担1937元;保全费357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福建省闽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26元,由***负担24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