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泰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全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1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796655314,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周冬平。
被执行人:**全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7859594,住所地**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东波。
申请执行人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泰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泰来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02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全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要求偿还设计费166985元及违约金(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0日起计算;以12442.8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8日计算;以43607.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7日起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2日起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2日起计算;以48933.81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4日计算;上述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利息、诉讼费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全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全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全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全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市××河新区酒家路西侧、××大街南侧土地使用权该案已轮候查封,因该处土地上在建工程已烂尾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等信息,在执行中政泰公司已向本院书面申请对全泰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正在进行破产审查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全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全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全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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