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
法定代表人:蒋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政泰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东路19号(政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冬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光明大道古山河二期S1-07号。
负责人:陈刚。
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政泰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泰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宿迁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4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航天公司上诉称: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位于宿迁市蔡集镇,故应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系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托管,司法管辖权归属一审法院。航天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张 熠
审 判 员 徐金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紫旋
书 记 员 闫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