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泰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全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02民初3071号
原告: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泽
湖东路19号政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冬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洋河酒都名苑1号。
法定代表人:韩东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泰公司)诉被告**全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泰来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政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泰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政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泰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政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44012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47257.1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8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20日;以143607.9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6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20日;以90865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9163.8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934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6日,原告政泰公司与全泰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书香人家小区发包给原告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2013年10月11日,原被告又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书香人家小区发包给原告进行专项规划方案、景观及售楼处设计。上述两份合同均定设计费的支付及违约责任等。2015年3月31日,原被告又签订了《协议》,被告要求原告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约定了设计费及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设计义务,交付了方案文本、施工图等设计成果,且设计成果均已通过审查。设计费总计829860.99元,应付755120.16元,但被告仅支付315000元,余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全泰来公司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6日,原告政泰公司(设计人)与被告全泰来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为S13029),被告将位于**市西侧书香人家工程的方案、施工图委托政泰公司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方案设计费估算为4元/m2,建筑面积约34949m2;施工图设计费估算为13元/m2,建筑面积约28759m2。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方案文本





4





















2





单体施工图





8

















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收费为详见本合同第二条。方案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实际结算以施工图建筑面积为准)。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额度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





30%定金





42000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





40%





按实结算





方案文本交付时









第三次





30%





按实计算





方案文本审查通过时





施工图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实际结算以施工图建筑面积为准)。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额度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





15%定金





56000





方案通过且施工图开始设计七日内









第二次





30%





按实结算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三日内









第三次





75%





按实结算





工程主体验收后三日内









第四次





5%





按实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日内





合同第七条约定,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换已付的定金;一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相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年,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2013年10月10日,**市规划局网站发布“书香人家项目规划公示”。2014年1月3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工程名称书香人家1#-4#楼(不含桩基),建筑面积36822.54平方米。
2013年10月11日,原告政泰公司(设计人)与被告全泰来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为S13084),被告将位于**市西侧书香人家景观、售楼处、专项规划方案工程设计委托原告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专项规划方案设计费为1.5元/m2,建筑面积约37319m2,估算设计费55978元;景观设计费为12元/m2,建筑面积2000m2,估算设计费24000元;售楼处设计费估算为15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专项规划方案文本





8











如需另增加方案文本分数计费800元/本









2





施工图





8

















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收费为详见本合同第二条。1、专项规划方案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实际结算以施工图建筑面积为准)。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额度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





30%定金





16800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





70%





按实结算





方案文本交付时





2、景观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实际结算以施工图建筑面积为准)。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额度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





30%定金





按实际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





60%





按实结算





图纸交付时









第三次





10%





按实结算





施工图审查通时





3、售楼处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实际结算以施工图建筑面积为准)。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额度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





30%定金





4500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





70%





按实结算





方案文本交付时





合同第七条约定,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换已付的定金;一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相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年,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2015年3月3日,**市规划局网站发布“书香人家小区配套设施规划方案批前公示”。2013年11月6日,原告交付书香人家1#-4#楼桩基蓝图合格章、图纸各陆份,回复意见陆份,审查合格证原件壹份,由陈波签收。2014年2月21日,原告交付书香人家1#-4#楼审查合格证原件壹份,回复意见陆份,盖合格章蓝图各陆份,由陈波签收。
另查明,2015年3月3日,全泰来公司(甲方)与政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X15017),约定2013年3月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S13029号),双方补充协议:一、设计内容、规模及费用计算。1、原2#-3#楼间T2疏散楼梯调整至3#楼间3-18轴-3-21轴间……本次修改设计费¥60000元。二、付款方式:施工图交付后1个月付50%;3个月结清。
2014年3月21日,原告交付书香人家建筑修改图(1#-4#)陆份,由“陈波”签收。
又查明,被告于2012年5月31日支付40000元,于2013年6月9日支付原告75000元,于2013年7月10日支付原告100000元,于2014年2月20日支付原告100000元,合计315000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协议书、审查合格书、施工蓝图、规划公示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政泰公司与被告全泰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应按约定交付设计图纸,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设计费。
一、关于方案设计费为147290.16元(36822.54m2*4元/m2)。被告应于2013年3月9日前给付420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方案文本交付时间、方案文本审查通过时间,故其主张项目规划公示时间2013年10月10日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即被告应于2013年10月10日前给付105290元。
关于施工图设计费为478693.02元(36822.54m2*13元/m2)。被告应于2013年10月17日支付56000元,于2014年1月6日支付143607.9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主体验收时间,故其主张第三节点即工程主体验收后三日内付款,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专项规划方案设计费为55233.81元(36822.54m2*1.5元/m2)。被告应于2013年10月14日前支付168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方案文本交付时间,其主张以配套设施规范方案批前公示时间2015年3月3日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即被告应于2015年3月3日前支付38433.81元。
关于景观设计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景观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2000m2,原告主张的按绿地面积计算,其提供的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绿化面积为1348m2,故本院支持16176元(1348m2*12元/m2),应于2013年10月14日支付4852.8元。
关于售楼处设计费15000元,应于2013年10月14日支付4500元,于2015年3月3日支付10500元。
关于修改设计费60000元,应于2014年4月21日支付30000元,于2014年7月21日前支付30000元。
上述款项合计481985元。被告已支付315000元,故尚欠原告166985元。
二、关于违约金,原被告约定逾期支付设计费违约金过高,现其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款未明确给付哪一笔设计费,故本院按先付先到期款项。被告应于2013年3月9日前给付42000元,其实际于2012年5月31日给付40000元,逾期2000元。被告应于2013年10月17日前给付187442.8元,其实际给付175000元,逾期12442.8元。被告应于2014年1月6日前给付143607.9元,实际给付100000元,逾期43607.9元。被告应于2014年4月21日给付30000元,逾期支付。被告应于2014年7月21日给付30000元,逾期给付。被告应于2015年3月3日给付48933.81元,逾期支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全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66985元及违约金(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0日起计算;以12442.8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8日计算;以43607.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7日起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2日起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2日起计算;以48933.81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4日计算;上述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2元,由原告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097元,被告**全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邹志敏
人民陪审员  杨征明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紫苑
法律提示: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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