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泰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宿迁市萨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02民初9803号
原告: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796655314,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东路19号政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冬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萨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紫金山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周光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泰公司)诉被告宿迁市萨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利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政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萨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政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设计费损失82212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2日,原被告及案外人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开发的苏宿园区蓝海生活广场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设计费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设计义务,但被告仅支付设计费384000元。现该项目土地使用权正在进行司法拍卖,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给原告造成了设计费的损失。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萨利公司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2日,原告政泰公司(设计人)、被告萨利公司(建设方)与苏州设计公司(总包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为S17122),苏州设计公司委托原告政泰公司承担宿迁市苏宿园区蓝海生活广场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施工图设计费单价为17.5元/m2,建筑面积69000m2,估算设计费120.75万元。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建筑施工图





8





按建设方或总包方要求















2





配套方案文本





8





按建设方或总包方要求





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总设计收费为120.75万元。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





20%定金





24





规划报批通过后30天内









第二次





60%





72





施工图提交并通过审查后30天内









第三次





10%





12





主体验收合格后30天内









第四次





10%





按实计算





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备案表盖章之前付清





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责任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格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设计文件。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合同第七条约定,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相应设计费用。
合同第八条约定,其他8.12其他约定事项:(1)总承包方和设计单位就本合同项目工程设计向建设方承担连带责任。(2)经三方友好协商,满足本合同各阶段设计费付款条件,本合同设计费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设计方。(3)建设方和设计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仅用于备案,不作双方结算依据。
宿迁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图中心)对萨利公司报送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4月17日出具《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意见书编号:SQ20190051),项目名称为苏宿园区蓝海生活广场,建筑面积68921.18平方米,建筑层数为4层,审查日期为2019年3月26日,审查综合意见:一、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各专业违反《强制性条文》有3条,不满足强制性标准有18条。二、建设单位应将审查意见的回复单及变更通知单(必须三级签字、出图章齐全)、修改图及各专业目录一式七份提交审查机构复查,否则不予接收。三、设计整改答复后,应及时报市图审中心复审,复审合格后予以通过。
2019年4月29日,政泰公司对审查意见第(1)次回复,并出具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绿建、给排水专业回复单,并出具工程设计修改(补充)通知单及结构设计补充计算书。现因被告萨利公司未交纳审图费用,未能看审查意见。2020年1月7日,萨利公司名下的位于苏宿工业园区青海湖路南侧土地使用权被拍卖并成交,即苏宿园区蓝海生活广场项目所在的土地使用权被拍卖。
因此,原告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被告赔偿设计费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审查意见、回复意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查、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本案中,原告政泰公司与被告萨利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政泰公司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并于2019年3月26日报送审图中心审查,后按审查意见修改回复。因涉案项目土地使用权被拍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虽以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报审图中心审查,后按审查意见回复,因被告未交审图费用,审图中心未出是否通过审查的意见。因此,虽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1206120.65元(68921.18m2*17.5元/m2),结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的设计人义务的约定和设计人义务履行情况,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设计费964896.52元(1206120.65元*0.8)。原告自认被告已付设计费384000元,故被告应支付580896.52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宿迁市萨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580896.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2元,减半收取6011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781元,由原告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207元,被告宿迁市萨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9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邹志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雨
法律提示: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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