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4601号之一
原告:江苏政泰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东路19号(政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冬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光明大道古山河二期S1-07号。
负责人:陈刚。
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
法定代表人:蒋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政泰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政泰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江苏政泰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雨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