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恢14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周冬平,经理。
被执行人: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付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31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苏1311执1463号,于2017年12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8年6月29日宣告对禧徕乐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破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31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