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234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
法定代表人:吕兴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吴祝莉,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市兆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陈惠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之春,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市兆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苏0281民初23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兆晟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申请解除对南昌市兆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昌市兆晟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杰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