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利群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利群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7217号
原告:***,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林北支路47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利群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青羊区太升南路51号数据大楼11楼.
法定代表人:曾朝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林甫,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利群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计36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