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利群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利群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利群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利群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成都利群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