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白马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白马建设有限公司与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7316号

原告:浙江白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18号5号楼2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徐文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秀荣,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高新区西部现代物流港内。

法定代表人:杨道君。

原告浙江白马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白马公司)与被告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隆基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白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08974.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38142.59元,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年利率24%为标准,暂自2018年5月21日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0月30日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被告仍需负担;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白马公司为遂宁都喜天丽隆基国际大酒店工程的分包单位,并于2017年2月底进场施工,因隆基公司及总包单位原因未能签订分包合同,进场后隆基公司及总包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施工。经双方协商,于2018年3月22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确认白马公司临时设施设备人工投入987294.11元,已完工程量158192元,接受原施工单位前期用品支出63488元,合计1208974.11元。并约定,隆基公司应在2018年5月20日前付清,逾期付款承担年息24%的逾期付款利息。隆基公司于2019年2月支付200000元,尚欠1008974.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经法院查明,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分局于2020年12月1日决定对隆基酒店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隆基酒店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而被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白马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娟

人民陪审员  胡永明

人民陪审员  唐振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