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4694号
原告:甲公司。
经营者: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