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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新街街道佳庆钢管租赁服务部、浙江白马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4694号 原告:甲公司。 经营者: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