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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隆源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白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4155号 原告:嘉兴xx公司。 被告:浙江xx公司。 原告嘉兴xx公司诉被告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嘉兴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