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4155号
原告:嘉兴xx公司。
被告:浙江xx公司。
原告嘉兴xx公司诉被告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嘉兴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