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武原本威土石方工程队、浙江白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4595号
原告:甲。
经营者: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丙,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丁。
法定代表人:戊。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诉被告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