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财保165号
申请人:***,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诚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路3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MJP7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诚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伙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7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以下财产,以人民币750000.00元为限:
1、位于蔡甸区【蔡17XXXX8】的不动产;
2、位于江岸区【鄂(2017)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4号】的不动产。
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费4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