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诚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财保165号 申请人:***,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诚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路3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MJP7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诚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伙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7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以下财产,以人民币750000.00元为限: 1、位于蔡甸区【蔡17XXXX8】的不动产; 2、位于江岸区【鄂(2017)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4号】的不动产。 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费4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