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咸宁恒辰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989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郑家村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咸宁恒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十六潭路6号6层。 法定代表人:贺**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诚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路39号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汉川市***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马口镇纺织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咸宁恒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诚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川市***讯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咸宁恒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诚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川市***讯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5659号之六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咸宁恒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诚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川市***讯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