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源智慧水务有限公司

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武源力拓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辖终1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
法定代表人:丁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武源力拓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地块******iv>
法定代表人:祝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武汉君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爱家优优城**商业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武某水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君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73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湖北武某水某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湖北武某水某有限公司提供了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的《爱家优优城室外排水预埋竣工图》等证据,可初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属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依法应由该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余斌
审判员*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