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源智慧水务有限公司

湖北武源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原湖北武源力拓水务有限公司)、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2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武源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原湖北武源力拓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4号地块1栋7层1-19室。
法定代表人:祝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5层、6层。
法定代表人:丁强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武汉君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5号爱家优优城3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沈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武源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君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文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武源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予缴纳。经本院核实情况属实,上诉人湖北武源智慧水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有效期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武源智慧水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严洁
书记员何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