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9226号
原告: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同创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郭若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樊荣,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10层1003。
法定代表人:贺岩。
原告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