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0063号
原告: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胡剑,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玲,女,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国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新兰
书 记 员  张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