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民初2082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梦斗,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西,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男,194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白云祥,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滨江万丽酒店写字楼****。
负责人:乔文翠。
被告: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贺岩。
原告***与被告***、***、白云祥、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明确表示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悦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悦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