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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申13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西,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梦斗,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楼**。
负责人:乔文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翔,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新发,男,194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秉元,男,194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云祥,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胡剑,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翔,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天津分公司)、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张新发、李秉元、白云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3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以“先刑后民”原则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公安机关侦查该案后撤案,本案应进入再审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国信公司、国信天津分公司辩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李秉元、白云祥辩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如果申请人继续主张权利应该另案诉讼,本案不应该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主张其以张新发、李秉元、白云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公安机关也进行了受理并立案侦查,立案通知书送达给***本人。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于2019年7月9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对***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荆媛媛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杨泽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