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21民初960号
原告: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10层1003。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A座60。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安徽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华城国际13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第三人:凤台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中山街。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镇长。
原告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兴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凤台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