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鸿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民终14691号
上诉人***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帆审判员**审判员周辉
法官助理*睿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