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江合建材有限公司、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523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江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村工业区一路2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BYOW17。
法定代表人:罗伟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军,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7座1010室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14857349R。
法定代表人:卢文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江合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江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江合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42.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江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婉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淑娴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