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3663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炽林,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霖,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7座1010室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14857349R。
法定代表人:卢文辉。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被告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560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560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