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32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7座1010室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14857349R。
法定代表人:卢文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605执1327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越雄
执行员  黄钻贤
执行员  林伟全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