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3622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明,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徐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天安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14857349R。
法定代表人:卢文辉。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招商开元中心****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2548.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威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2548.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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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