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绍兴市越城区/div>
原告浙江禹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星龙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禹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禹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