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越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禹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昌县星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24民初4553号
原告:浙江禹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79583862P),住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昌县星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605542408),,住新昌县七星街道浙江江南名茶市场**1010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住绍兴市越城区/div>
第三人:***,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绍兴市越城区/div>
原告浙江禹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星龙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禹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禹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