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代理人:马文利,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海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治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经线上、线下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但被执行人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现本案暂时无法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衣晓鹏
审 判 员 张 宇
审 判 员 徐云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强
书 记 员 闻宝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