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156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海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冯治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延雷,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东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