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125号
原告:***。
被告: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海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冯治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辽宁华锐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2022年2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桂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