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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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财保115号

申请人:吉国民,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与小清河南路交界口西南角鑫苑名家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61183170P。

法定代表人:陈松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洪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开发区黄河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72880007U。

法定代表人:王屹,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吉国民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洪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770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国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洪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770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89元,由申请人吉国民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云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玲玲

书 记 员 刘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