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洪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167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与小清河南路交界口西南角鑫苑名家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61183170P。

法定代表人:陈松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滨州洪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开发区黄河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72880007U。

法定代表人:王屹,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洪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洪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洪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洪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费15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云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玲玲

书 记 员 刘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