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1307号之一
原告:湖南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珑璟雅苑**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陈广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完如,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花炮大道金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华,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建业(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领智工业园****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又宏。
第三人:陆志锋,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第三人:湖南成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长沙国际研创中心****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陆志强。
原告湖南城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被告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建业(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陆志锋、湖南成书贸易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原告湖南城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城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城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5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70元,由原告湖南城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满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和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