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1109号
原告:邗江区成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杨庙扬冶公路南运输公司综合楼1-1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与花炮大道交汇处***1栋201-209室、2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邗江区成创建材经营部和被告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邗江区成创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邗江区成创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邗江区成创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邗江区成创建材经营部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