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3157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点点,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与花炮大道交汇处***1栋201-2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 玲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