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3157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点点,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与花炮大道交汇处***1栋201-2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 玲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智文